文 號: | 筑府辦函〔2021〕88號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廳 |
成文時間: | 2021-12-04 | 發布時間: | 2021-12-04 10:30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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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辦函〔2021〕88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陽市市級
儲備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貴安新區管委會,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市級儲備鹽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陽市市級儲備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鹽管理,增強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維護市場穩定,確保供應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鹽是指政府儲備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食鹽和工業鹽。
第三條 市級儲備鹽保障范圍包括貴陽市及貴安新區轄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工業鹽是指能化雪除冰、氯化鈉含量達90%以上的鹽品(包含未加碘鹽和其他行業用鹽)。
第五條 市級鹽儲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企業承儲、財政補貼、統籌安排”的原則。
第六條 從事市級儲備鹽管理、監督、承儲等活動的單位和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市級儲備鹽工作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級儲備鹽的質量安全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食鹽行業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做好市級儲備鹽貸款貼息、定額耗損、管理費用的保障工作,并對市級儲備鹽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鹽入庫、在庫、出庫的管理,在規定的收儲期內確保儲備鹽數量真實、品種和質量合格。嚴格執行儲備任務,及時報送儲備信息和財務報表等資料。
第三章? 規模和資金
第十條 市級儲備食鹽規模按不低于保障范圍內1個月的消費量確定,市級儲備工業鹽規模按照保障范圍內近5年冬季融雪用鹽1個月平均使用量確定。儲備規模如需調整,由市糧食和儲備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鹽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申請銀行貸款解決。貸款貼息、定額耗損、管理費用支出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鹽費用補貼采用包干方式核定,費用包括貸款利息支出、定額耗損、管理費用,按計劃儲備數量和當期進倉價格計算,具體費用標準由承儲企業提出,市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補貼費用由承儲企業包干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市級儲備鹽的儲存
第十三條 市級鹽儲備工作由市糧食和儲備局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承擔,相關儲備方案需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鹽庫及存儲數量的布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存儲、有利應急調運、流向科學合理的原則,由承儲企業選定,并報市糧食和儲備局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鹽承儲企業的倉儲條件必須達到國家質檢總局《食鹽批發企業質量等級及技術要求》(GB/T18770—2008)A級及以上標準。入庫的儲備食用鹽須符合我省碘含量標準,質量須達到國家食用鹽標準(GB/T5461—2016)。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鹽承儲企業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儲備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二)對儲備鹽實行專庫或定點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賬實相符;
(三)按照鹽質量和保管要求,原則上每季度對儲備食鹽輪換一次,并按輪換出的儲備鹽量及時保質保量補庫;
(四)建立健全儲備鹽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對儲備鹽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鹽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儲備鹽數量,在儲備鹽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變更儲備鹽的儲存地點;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鹽損失。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鹽承儲企業按季對儲備鹽庫點、數量進行現場核對,每半年對質量進行抽查送檢,并將結果報市糧食和儲備局。
第五章? 儲備鹽的動用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儲備鹽: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動用儲備鹽;
(二)全市或部分地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或食鹽價格漲幅超過20%的;
(三)市人民政府確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鹽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儲備鹽的動用,由市糧食和儲備局會同承儲企業制定市級儲備鹽應急動用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市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動用方案組織企業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鹽動用后,承儲企業應立即或提前開展補庫工作,確保食用鹽1個月內補足到位,工業鹽45日內補足到位,并將動用和補庫情況報市糧食和儲備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糧食和儲備局對市級儲備鹽存儲數量和存放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府儲備鹽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市級儲備鹽承儲企業開展儲備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儲備鹽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工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市糧食和儲備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市糧食和儲備局商市財政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撥其管理費及相關補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市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共印5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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